胡适曾说:“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
耶稣基督倡导的现代文明意识
就整个人类历史来看,第一个在世俗层面上以人为本、自我健全、以身作则、平等博爱的现代个人,应该是基督教所信仰的耶稣基督。他的自我健全的个人选择与个人作为,主要表现在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第一是自我担当、自我牺牲的救赎意识。也就是不惜以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为代价,为全人类承担罪责,从而在上帝与人类之间缔结新一轮的契约关系。《圣经》中的所谓“新约”,就是这样得名的。
第二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规则。也就是以上帝的名义,突破了游牧农耕社会里面等级森严的身份歧视、身份奴役和身份特权,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呐喊出人与人之间平等博爱的文明意识和契约规则。随着基督教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广泛普及,工商契约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诚实信用,以及法律面前,或者说是宪政民主的公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适公理,才得以确立奠定。
第三是公共领域内形而下的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威,与形而上的信仰教育、道德精神以及灵魂追求之间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也就是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中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继耶稣基督之后,正是基于人人平等与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拥有足够多的健全个人的西方社会,逐步制定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从而为每一位个人最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基督徒孙中山没有遵守基督教一夫一妻的相关规定
1884年5月26日,18岁的孙中山与17岁的卢慕贞结婚。1891年10月20日,卢慕贞为26岁的香港西医书院四年级学生孙中山生育了长子孙科。同样是在这一年,孙中山经香港西医书院同学陈少白介绍,与19岁的教友陈粹芬在屯门基督教堂(美国纪慎会)相识并开始同居。父母双亡的陈粹芬,在此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追随比自己大7岁的孙中山从事革命活动,成为革命先驱孙中山的第一位革命情侣。但是,孙中山与陈粹芬的婚外同居,明显违背了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作为一名基督徒,孙中山在中国特色的男性特权与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之间,所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孙中山在日本流亡期间,一方面与陈粹芬婚外同居,与此同时还先后迎娶了多名日本妻妾。其中一个是出生于1888年的大月薰。1898年,孙中山在日本横滨初次见到大月薰时,她才刚满10周岁。孙中山向大月薰的父母求婚时,对方以女儿年龄太小为由加以拒绝。1903年,38岁的孙中山与16岁的大月薰结婚。婚后不久,孙中山离开日本前往东南亚及欧美各国宣传革命。1905年,孙中山回到日本看望大月薰并参与组织同盟会。1906年,大月薰生育了孙中山的女儿宫川富美子。在与大月薰结婚生育期间,不仅陈粹芬陪伴在孙中山身边,而且还有一位名叫浅田春的少女,与孙中山保持着情爱关系。
孙中山是同盟会内部最具有制度意识和世界眼光的一个人
1883年底,孙中山与同乡好友陆皓东一起在香港受洗成为基督徒,教名为“日新”,后来又改为“逸仙”。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耶稣基督所倡导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以身作则、平等博爱的现代文明意识,绝对不是读了圣经、受了洗礼就可以具备的。受洗成为基督徒的孙中山,无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公共政治领域,都没有按照基督教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孙中山虽然不是一名合格的基督徒;但是,在同盟会内部,他依然是最具有制度意识和世界眼光的一个人。
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报》第2号中,汪精卫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约法的谈话:“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太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革命的目的虽然是争取和保障民权,但是,革命的结果往往是背道而驰。像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宋太祖赵匡胤、明太祖朱元璋这样的专制皇帝,在这个方面都是一丘之貉。假如不找到其中的原因,同盟会也难免要重蹈前辙。
孙中山认为,“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在他看来,“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军兵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也,第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
……洎乎功成,则十八省之议会,盾乎其后,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繇。而发难以来,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这是孙中山关于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与县级政权建设最为经典的制度设想,正是沿着这一思路,1906年秋冬之间,孙中山、黄兴、章太炎、汪精卫、胡汉民等人,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设计了更加具体的革命建国路线图:“革命措施之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皆循守之,有违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然而,于1912年1月1日出任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既没有能力掌握军权,也没有耐心落实民权,而是于4个月后被迫让位给比他更加具有军政实力也更加人心所向的袁世凯。孙中山即使在让出总统权位之后,也从来没有领导同盟会及国民党深入到县级以下的底层民间,去贯彻落实县级政权的三权分立与地方自治,以便真正实现他自己所设想的约法之治。
到了1924年,在苏俄支持下重新改造国民党的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反而明确取消了用来防范独裁专制的“约法之治”,代之以国民党的一党训政:“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订,以为借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针对取消了“约法之治”的“建国大纲”,胡适后来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中批评说:“中山先生也曾主张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这便是一种宪法了。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须要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
孙中山去世之后,在一党训政的国民党极力推行党魁崇拜和党魁专制的背景下,反而成为比“汉高祖、唐太宗、宋太祖、明太祖之流”更加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制偶像,这种现象与基督教严格禁止政教合一的偶像崇拜的基本教义,是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借用胡适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中的话说,“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
1945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口头政治报告中表示说:“因为我们被国民党一下子打倒在地,爬起来也红眼了。蒋介石手里打着孙中山的招牌到处乱杀人。这时候,群众对孙中山也就不喜欢。在十年内战中不要孙中山,这也很难怪,因为我们的力量小得很。”与胡适不同的是,毛泽东着重强调的是孙中山可以充当政治旗帜的另一面:“孙中山这位先生,要把他讲完全。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是讲历史辩证法的。孙中山的确做过些好事,说过些好话,我在报告里尽量把这些好东西抓出来了。这是我们应该抓住死也不放的,就是我们死了,还要交给我们的儿子、孙子。但是我们和孙中山还有区别,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比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差,新民主主义的确比三民主义更进步,更发展,更完整。现在的新民主主义在将来还会发展得更加完整。……将来我们的力量越大,我们就越要孙中山,就越有好处,没有坏处。我们应该有清醒的头脑来举起孙中山这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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