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须知
时间:2008/06/23 10:34:00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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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或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上学年已投保的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之后,按分级累进比例方法在6万元内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之后,按80%的比例子在伍仟元内予以赔偿。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保险人犯罪、殴斗、酗酒、自杀自伤、吸毒及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手术医疗事故;高风险运动;艾滋病。
- 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装配假肢、假眼、轮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已有的残疾。
- 本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原则,本公司定点医院为:长沙市一、二、三、四医院、省儿童医院、长沙水利水电医院(限意外伤害门诊)、省人民医院及与学校商定的医院。急诊疾病治疗、意外伤害治疗和专科治疗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但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病情、伤情稳定后就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应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就诊。
- 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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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所需提供的材料:原始病历本、原始医疗费用收据、附有关检查报告单的疾病诊断证明、意外事故有关的单位证明(如交通事故鉴定书),身故索赔需医疗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家长应在三天内(假期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
- 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综合保险计划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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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电话:0731-2248417咨询电话:9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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