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须知
时间:2008/06/23 10:32:00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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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须知
-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的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内患疾病的除外)致身故、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身亡、或因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条款规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的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条款规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患疾病的除外)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条款规定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办法,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 本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原则:定点医院为长沙市中心医院、一、三、四、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附一、附二、附三医院及与学校商定的医院。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后,学校、家长应在三天内通知本保险公司。咨询服务报案电话:0731-4420967
- 本次投保之前经治疗未治愈的疾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一次缴费,投保多年的,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大病的医疗费用(指白血病、肾衰竭、肾病综合症、癌症、大面积烧烫伤、慢性疾病等),按该年度责任、承担给付责任,在以后保险年度不再承担该病种及由该病种引起的其它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给付责任。
- 理赔手续: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申请保险理赔需提供的资料:原始病历本、原始发票住院收费明细。有关检查报告单(如X光、B超等)、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意外事故需提供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证明(如交通事故鉴定书);因身故申请理赔时需户口销户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
- 本保险的条款内容详见199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对准备案的三个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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