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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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1969年国际上出现互联网络以来,互联网络技术在此后的30多年里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法制宣传教育在我国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已经进行了20个年头,在促进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推动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的关系,简单地讲,即在新时期新阶段,一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信息社会人们的需求,充分运用好网络媒介,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如何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主动发挥优势,服务于法制宣传教育,进而服务于大众,服务于国家和社会。这已经成为摆在网络从业人员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的必然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103亿人,网民数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上网计算机台数达到了4560万台,网站数达到了677万个,国家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数达到622万个,IP地址总数达到6830万个,拥有量排名世界第四。这组数字说明了网络在我国的普及速度日益加快,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传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目前,互联网已经与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并列,成为第四媒体。相对于传统的纸质媒体、广播、电视而言,网络的特点主要是:信息源头多、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具有即时性、交互性,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相结合的形式立体展现内容,服务功能较之传统媒体大大增强。因此,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传播具有其他媒体不能替代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信息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使得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很便捷地为不同地域的受众了解和掌握,拥有广泛的受众面。二是信息传播内容的海量性。网络空间不受版面、播出时间、频道等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容纳信息,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三是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信息内容可以随时上传发布,可以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播出去,速度快。四是信息传播形式的多样性。可同时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形式传播,形象生动,立体感强。五是信息传播的互动性、参与性强。能广泛吸引受众在获取信息的同时,表达意见和建议,参与信息传播过程。六是强大的资料库功能。网络存储空间的无限性,使受众既可以在网上获取时效性强的新闻信息和动态新闻,也可以同时例捷地查找资料,这一点是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
网络在我国大众传媒中的受众面日益增加,影响力迅速扩大,以及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和使命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与网络相结合,提高宣传的社会效果。
首先,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决定了网络媒体必须承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法制宣传教育是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需要各种媒体和舆论阵地的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与传统大众传媒相比,具有独特优势,在现代舆论阵地中的重要作用与日俱增,必须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第二,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一五"普法到现在,在社会政治、经济,特别是法制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应的,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就业渠道更多,人员流动频繁,出现了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大批自由职业者、大批频繁更换工作单位的人员等,单位人的概念减弱、社会人的概念增强。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在延续过去的一些好的传统做法的同时,需要特别注重运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特别是大众传媒这种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媒介。网络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无疑能够适合现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
第三,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是总结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做法,开创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的客观需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1986年开始实施,我们使用了黑板报、宣传栏、广播、宣传册、普法读物、文艺节目、影视作品等很多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网络在我国拥有的受众面越来越广,特别是受众中绝大多数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公职人员、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各类院校及研究机构人员、信息传播从业人员、青少年学生等,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一致。运用好网络阵地,就能有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第四,国外运用网络宣传法治的实践,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国外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审判工作、法律服务、大众传媒宣传报道进行的,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其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由于上网阅读已经成为很多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都通过网络将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务信息等公众应当知道的信息发布出去,使人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例如,在英国,议院、宪法事务部通过立法的公开化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法律制定、颁布实施的各个阶段,公开化的重要媒介即网络。此外,非政府机构也承担着法制宣传任务,法律行动组、法律协会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这些机构都建有内容丰富服务良好的网站,以此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载体。公民咨询局作为政府经费支持的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法律知识,并且,咨询服务内容基本上都可以通过网上提供。瑞典、丹麦等国家也都将网络运用到法制宣传教育中。网络在这些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发挥的作用深入人心,上网是人们主动获取法制信息的主要方式。
二、各类网站如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在"四五"普法期间,网络作为法制宣传阵地,逐步发展,其间,建立了中国普法网、中国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一批普法网站。政法系统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也开办了一些法制类专业网站;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开办了法学教育网站、法学研究网站;社会上还有一些个人开办的以法制题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一些大型媒体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等也陆续开设了法治频道,纯粹市场化运作的大型商业门户网站虽然没有开设法治频道,但是,都有大量的内容是涉及法治题材的。法制宣传教育在积极运用司法行政系统内的网络阵地外,还不断加强与以国家重点新闻网站为首的媒体网站、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和社会上其他法制专业网站的沟通和合作,将法制宣传教育溶入到各种网络宣传中,使网络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块坚实阵地。
毫无疑问,近年来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制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成效斐然。但是,也应看到,在运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多数网站仅重视法治资讯的传播和展示,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不够;对法治题材的处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法治网站的自身特色不够鲜明,有些网站内容有雷同重复的情况;互动性功能开发不够,与受众的互动交流很少,网络的优势未能充分显示;优势整合上仍有欠缺,网站之间的合作,网站与其他大众传媒的合作不够,影响了各种媒体间在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经费资源等方面的整合,缺乏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没有完全形成网络互通互联所具有的效果;政府网站还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为政务公开服务,运用网络在实现电子政务方面的功能还不够。
目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网站进行如下分类:全国性法治网站和地方法治网站;综合性法治网站和专业法治网站;传统新闻媒体或媒体集团举办的网站、商业实体举办的网站、传统新闻媒体或媒体集团举办的网站、商业实体举办的网站、政府主办的对外宣传网站。不同类别的网站因功能、特色和侧重点不同,在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结合方面,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定位发挥作用。网络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首先应当形成并不断加强自己的特色,同时,在网站各自发挥作用的同时,还要注重不同种类的网站之间密切合作,各自发挥优势,共同做好网上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综合网站与专业性法治网站相连,地方性法治网站与全国性法治网站相连,门户网站与政府网站相连,形成网网相连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态势和良好局面。
首先,政府主办的网站在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资金保障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应发挥导向性的重要作用。政府主办的网站有局域网、法治网、综合网,有中央部委机关主办的网站,也有地方政府主办的网站,这些网站在网上法制宣传教育中是主力军。综合性政府网站不仅承担着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的职能,而且,还通过电子政务宣传有关的部门行业法律法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吸纳人民群众建议,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这类网站应当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以丰富的网上内容,生动活泼直观的形式,通过日常工作,通过网上办公程序,向网络受众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引导受众树立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质。在内容方面,应当覆盖立法、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方面,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在对象上,要面向所有的网络受众,特别是重点普法对象,根据他们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宣传教育的内容。在形式上,要注重发挥网络的互动性功能和多媒体形式,多采用在线咨询、在线访谈、论坛、在线调查、动漫等形式。政府网站应当成为法制资讯的中心,动态的资料库,在政府网上,受众能够查阅所有重大法治信息和资料;同时,政府网站还应当是政府各部门之间工作交流的一个平台,也应当是政府与群众之间交流的平台,通过政府网反映政府的有关法治工作,收集群众对有关法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使政府网成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效手段;政府网还应当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平台,通过网络,为群众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或通过电子信箱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将法律服务的有关资源和力量整合利用到网上来;政府网还应当成为理论研究平台,交流研究成果,促进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传统媒体或媒体集团主办的新闻媒体网站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力量。这类网站有两种分类,一种是传统媒体上网后的媒体网站,另一种是整合多家媒体资源后的大型媒体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日报网、经济日报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央视国际网站、千龙网、东方网等,都属于新闻媒体网站。媒体网站因为以传统媒体为基础,能够获得来自于传统媒体的全方位的支持,既有信息内容方面的支持,又有资金、人员、设备、管理上的支持,往往还会将传统媒体的品牌直接延伸到互联网上,因此,在网络受众中的影响力巨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承载力非常大,能否发挥好这种网站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网上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目前,媒体网站对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重视,一些媒体网站已经开设了法治频道或法治栏目,将本网上的涉法内容整合起来,形成普法的整体形式。还有一些媒体网站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开办了专门的法治网,如东方网与上海市司法局合作开办的东方法治网。这种依法治网依托媒体网站,专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证明宣传效果好,节约资源,是很成功的一种办网方式。媒体网站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水平,加强与法制宣传教育实施部门的合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常态化、经常化、最大化。商业实体主办的商业门户网站以市场营利为主要目的,但是,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的大众媒体,也同时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职责。商业门户网所提供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法新闻和信息,其他的内容中也有很多涉及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这类网站的内容通常比政府网的内容要宽泛得多,受众面也很广泛,因此,这类网站如何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识,提高网上法制宣传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商业门户网站首先应当从社会责任出发,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正确报道法治新闻和信息,正确评述法律事件和案例,正确把握论坛中的涉法舆论,积极参与到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站或其他的国家重要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发挥作用,积极从群众需要出发组织设计涉法内容的传播。
地方法治网站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法治网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了省、市、县几级网络,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在这些地区作用大,效果好。从发展的优势方面讲,地方法治网最容易密切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情况形成自身特色,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促进地方依法治理、促进政府依法执政结合起来。从发展的局限性方面讲,地方网的内容传播虽然不受地域的限制,但是,由于其自有信息主要是本地区的,本地区外的受众一般不会经常性地关注这类网站,人们更关注自己工作生活学习所在地区或者国家大事、国际大事,这就决定了在实际运行中,地方法治网站的受众局限于本地区内。基于地方法治网站的特色,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就必须注重针对性,办出特色,紧紧抓住当地网络受众的需要和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当地网络受众成为固定的受众群体。同时,应当在办好网站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网站或大型媒体网站的合作,既可以保持自身的特色,又可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同时,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各方面的的资源,取得良好的成效。笔者认为,目前还没有开办专门法治网站的地方,可以根据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托当地的政府网站或大型媒体网站建网,共享政府网站的现有资源和影响力,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网络和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做好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占领网上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网上法制宣传教育,与其他传播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样,首先要把握好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首要准则。舆论导向正确,就能发挥好法治网站的作用,引导相关网络媒体正确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主流媒体的宣传声势和力度,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营造浓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要准确把握好受众需要,处理好严谨性和可读性的关系。法制宣传教育成效如何,要看内容是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是否符合人们需要,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在研究判断受众的需要时,当然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受众的需要,突出广泛性,同时兼顾特定群体受众的正当需要。网络受众对法治内容表现形式的需求应当是通俗易懂,可读性强,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罗列,或者刻板的说教,所以,网上内容应当是对法治内容深入浅出地介绍和讲解。在对法治内容的介绍方面,必须处理好的一个关系是严谨性与可读性的关系,可读性强并不是夸张、杜撰、虚构的代名词,而是要建立在准确严谨的基础上,严谨性与可读性强是要同时具备的,内容不严谨,可读性就没有意义了。内容虽然严谨,可读性不强,受众不愿意看,也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效果。三是要把握好法治内涵,处理好单纯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的培育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行为三个方面,也就是说,法律意识是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行为是受法律意识支配的,因此,培育法律素质就要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引导法律行为。掌握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但是,法律知识并不等同于熟知各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人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掌握所有的法律规定,需要掌握的是法治的内涵,树立法治观念。所以,网络传播要取得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就要把权利、义务、责任等法治的精髓介绍出去、宣传出去,让受众了解法治的内涵,领会法治的精神,这样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仅是介绍法律知识,组织一些法治活动,更重要的是通过介绍法律知识和开展教育活动,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权利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是运用好法制题材,在题材处理上把握好角度深度广度。法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领域都有大量的涉法事件,网络媒体可以用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题材是非常广泛的,关键是要处理好题材。在收集题材时把握好广度,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广阔空间内选择题材,而不是仅仅抓取个别特殊事件重复炒作;在挖掘题材内容时,把握好角度,一个事件或案件可以从多个角度讲解法理,反映不同的法律点,要本着正面引导的原则选好阐释法律的角度;在以案释法时,要有深度,对题材的处理如果仅仅流于一般的介绍和报道,法制宣传的效果就弱,如果深入挖掘,找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原因,就能取得更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五是做好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整合。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广泛,既有传统媒体的资源,也有各类网络媒体的资源,既有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者资源、也有新闻工作者资源、法学专家学者资源、法制宣传志愿者资源等,如果加强各媒体间的合作互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利用好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就能形成各部门、各方面紧密配合,协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态势。法制宣传教育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新闻从业人员不行,仅仅依靠政府部门不行,仅仅依靠法学专业人员也不行,因此,不能单兵作战。在网络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这方面,合作、整合资源、协同作战,才能使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在新时期实现覆盖面上、方式方法上、总体成效上新的发展和飞跃。
(摘自《中国司法》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