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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须知

时间:2008/06/23 10:33:00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疾病住院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至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部门规定可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或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免责期后因疾病住院(上学期已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符合长沙市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最高以60000元为限。
  • 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上学期已投保本保险未受此限),给付10000元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行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为限。
  •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未治愈的疾病;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如:小儿疝气、先心病、包茎、隐匿性阴茎、脐尿管瘘、海绵状血管瘤、唇裂、腭裂等等)遗传性疾病;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 非定点医院的治疗费用(外出实习和寒暑假的学生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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